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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
吉林省城镇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答: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
管理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水利主管部门指导
饮用水水源保护
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城镇...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答:
法律依据:国家环保局《
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污染防治
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
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有什么
答: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如下:1、禁止在
饮用水水源
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3、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4、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
景德镇市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
饮用水水源
的
保护
,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
管理
活动。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答:
法律依据:《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
饮用水源
的污染,确保我市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甘肃省农村
饮用
水供水
管理条例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
饮用
水供水
管理
,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
水源保护
、水质监测及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
韶关市农村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
饮用水水源保护
工作,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日常监督
管理
,组织、协调农村饮用水供水企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开展农村饮用水...
饮用水源地保护
法
答: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特制定本
规定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
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湖南省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20修正)
答:
本
条例
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渠道、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第三条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对
饮用水水源保护
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生态保护...
渭南市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答: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应急
管理
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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