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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答:
第一条 为了加强
安全生产
工作,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的内容介绍
答: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解读【汇总】
答:
第一条 为了加强
安全生产
工作,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
安全生产
法
第三十五条
规定
答:
因此,本条规定,
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
警示标志。这里的“危险因素”主要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各种因素。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一目了然,让每一个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
《
安全生产
法》
第三十五条
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
生产安全
的工艺、设...
答:
【答案】:D 本题考查的是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
发生
安全
事故,相关负责人必须承担什么责任?
答:
发生
安全
事故,相关负责人必须承担的责任有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
求鲁政办发[2007]54号文电子版
答: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
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违反了
安全生产
法
第三十五条
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
违反:《
安全生产
法》
第三十五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
条第
三项规定,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安全生产
事故罪相关法律法规
答:
《
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
》中对
安全生产
事故罪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
第三十五条
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中如有不立即组织抢救、迟报或漏报事故、在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等行为,将面临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若为国家工作人员,还将依法受到处分,严重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第...
青岛市
安全生产条例
的条例正文
答:
第一条为了加强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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