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章 测绘成果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第六章主要涉及测绘成果的管理与使用。首先,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要求测绘项目完成后,出资人或承担国家投资项目的单位需向国务院或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资料。基础测绘项目需提交副本,而非基础项目则提交目录。接收单位出具汇交凭证,并将成果副本和目录转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目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编制并公开。


测绘成果的保管工作由专门单位负责,确保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根据国家规定公开和提供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需遵守保密法规,对外提供需经过审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需在立项前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避免重复测绘。基础测绘和社会公益事业使用的成果通常无偿提供,而其他情况则实行有偿使用,特殊情况如防灾减灾等可由政府无偿使用。


对于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如位置、高程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相关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各级政府需加强对地图制作和使用管理,确保地图质量与国家利益。同时,强化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提高公民对国家版图的认识。测绘单位需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监督和管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