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97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街头食品,是指在本市城镇街头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生产经营的直接入口食品。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街头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四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本条例,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公安、农业、市容、公用、市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管理。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街头和集贸市场食品摊群进行统筹规划,指定适宜地点,并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第六条 对在街头食品的卫生管理和生产、经营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卫生管理第七条 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卫生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食品卫生许可证每年审核一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租让和倒卖。第八条 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般卫生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畜、禽、兽医卫生检验工作由农牧渔业部门负责。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街头食品卫生管理的需要,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派驻食品卫生监督员,监督检查街头食品卫生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专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担任,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第十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和用具、容器及食品卫生进行感官检查;
(二)对健康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进行查验;
(三)督促检查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四)对街头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采样;
(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第十一条 街头食品餐具实行集中清洗消毒制度。
集贸、饮食市场由开办单位设立餐具集中清洗消毒站。
街头零散饮食摊点较多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设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站。
乡、镇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餐具集中清洗消毒站。
没有条件参加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饮食经营户应使用电子消毒柜进行消毒或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饮具。第十二条 餐具集中清洗消毒站应采取蒸气、烘烤等物理方法,按规范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保证消毒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第三章 卫生规定第十三条 街头食品应当清洁、新鲜、无毒无害。所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规定的卫生标准。第十四条 街头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距垃圾站、污水坑、粪场、畜禽圈场、公共厕所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外;
(二)有与生产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房、棚、亭、餐车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用具;
(三)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和密闭的垃圾、泔水存放容器;
(四)有上下水、贮水设施或者供水点,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经营酒菜、冷饮的应有冷藏设施。第十五条 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规定亮证经营;
(二)从业人员佩带有效健康证;
(三)按规定参加餐具集中清洗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卫生碗筷;
(四)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应分别放置;
(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货、款分开,并使用专用工具;
(六)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垃圾、泔水不得随意倾倒;
(七)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不得吸烟,手上不得留长指甲、戴饰物、涂指甲油。第十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生虫和色、香、味、形异常的食品;
(二)使用生水、工业用冰、非食用色素制作的清凉饮料;
(三)使用未经兽医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制作的食品;
(四)使用非食用化学品泡发的水产品、动物内脏和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畜、禽、水产品制作的食品;
(五)使用非食用色素或滥用添加剂和掺杂使假的食品;
(六)硫磺熏蒸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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