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森林资源转让机制,规范森林资源转让行为,保障森林资源转让、受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营林积极性,促进林业产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转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转让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森林资源转让是指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一定程序,以有偿方式,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经济行为。
  森林资源转让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第四条 森林资源转让应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森林资源转让应遵循自愿、公开、平等、有偿的原则。第二章 转让范围第五条 下列森林资源可以转让:
  (一)用材林;
  (二)竹林;
  (三)经济林;
  (四)薪炭林。
  但近成过熟用材林的采伐权不得转让。第六条 下列森林资源不得转让: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属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内的;
  (三)属于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内的;
  (四)其他禁止采伐的。第三章 转让程序第七条 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八条 森林资源转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不得采取协议方式。第九条 公开拍卖转让森林资源的程序:
  (一)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局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是否可以转让的答复;
  (三)转让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评估;
  (四)提前一个月发出公开拍卖公告;
  (五)竞投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转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六)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会同转让方及有关单位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竞投者资格,确定拍卖主持人;主持人按规定的时间、程序主持拍卖;
  (七)竞投者必须向评标小组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投;
  (八)拍卖竞价中标者应即时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并支付转让费20%的定金;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评标小组当场按原数退还;
  (九)中标者按合同规定付清转让费后,会同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评标小组应邀请当地公证机构派公证人员对拍卖活动予以公证,并出具公证书。第十条 招标转让森林资源的程序:
  (一)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是否可以转让的答复;
  (三)转让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评估;
  (四)提前一个月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会同转让方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投标者资格;
  (六)投标者按规定的时间投标,并向评标小组交纳保证金;
  (七)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择优决定中标者并当场发给中标通知书;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评标小组当场按原数退还;
  (八)中标者在规定日期内持中标通知书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九)中标者按合同规定付清转让费后,会同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协议转让森林资源的程序:
  (一)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是否可以转让的答复;
  (三)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评估;
  (四)转让、受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
  (五)受让方按转让合同规定付清转让费后,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其转让费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评估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