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总则的基本要求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12
随着环保力度的加大,国家对于各种工业企业的排污管控越来越严格,逐步要求所有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且形成自行监测报告并上传环保系统,对于许多的行业,都发布了相应行业的自行监测的要求,对于还未发布专门行业自行监测要求的,则按照总则来执行。

下面就介绍一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总则的基本要求。

监测的内容,包括:1.污染物的监测,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或无组织)、废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或间接排放)、噪声污染和固体废弃物等。2.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要求对其周边相应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开展监测。3.关键工艺参数监测,通过对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进行测试以补充污染物排放监测。4.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管理文件对污染治理设施有特别要求的,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进行监测。

监测的频次,参考排污许可证中要求的频次作为最低频次,同时不低于国家或者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明确规定的频次,对于不稳定的排放源或者容易造成环境重大影响的,需要按情况增加监测的频次。

监测的能力,自有能力可以满足监测要求的,可以自行开展监测,不能满足要求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机构开展自行监测,并确认承担自行监测的机构所具备的能力和资质。

监测的质量控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工作需求,设置监测部门,整理监测方案、样品采集、样品分析、监测结果报出、样品留存、相关记录的保存等监测的各个环节中,为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应制定的工作流程、管理措施与监督措施,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不用建立监测质量体系,但应对检(监)测机构的资质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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