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建设,促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扶助其融入社会,维护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是指以安置企业为载体,以集中安置为核心,其他形式为补充,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四位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模式。
本办法所称阳光安置企业,是指按照阳光工程建设要求,由政府、社会、个人兴办的集中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阳光工程安置基地(点),是由政府主导、立足社区、依托企业建立的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工厂、车间等;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人数在10人以下的,为阳光工程安置点;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为阳光工程安置基地。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与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促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协同、关怀救助的原则,实行集中就业安置为主与分散就业安置相结合。
鼓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扶助其融入社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促进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就业工作经费,采取措施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并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立足社区、依托企业,运用多种安置渠道,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促进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辖区每20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或者每30名吸毒人员至少配备1名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齐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辖区内不足20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或者吸毒人员不满30名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
当地公安、禁毒部门应当派员驻阳光安置企业,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教育、管理等工作。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规定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纳入劳动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指导、就业援助、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开展教育活动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戒毒出所人员与阳光安置企业的用工衔接机制和戒毒出所人员对接帮教机制。
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按照规定实施社会救助,促进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安置基地(点)和社区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者流动服务站(点),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工商、税务部门对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加强指导扶持,提供优质服务,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团组织结合工作特点,指导阳光安置企业建立健全工、青、妇等组织机构,实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开展行为矫治、关怀救助、教育挽救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促进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阳光工程安置基地(点)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经营、技术、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