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后勤研究【论高校后勤服务实体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2-13
  【摘 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在实施了十几年后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在目前高校后勤服务实体经营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法律风险,包括高校后勤服务实体的法律地位、法律属性不明确,其与高校、高校师生及后勤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这些问题都有赖于法律明确其独立法人地位、营业性企业属性,进而才能理清其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后勤社会化;高校后勤服务实体;法律地位;法律属性;法律关系
  一、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发展历程
  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在高等学校后勤领域的具体体现。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提出:“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工作的改革,对于保证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极为重要。改革的方向是实行社会化。”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又提出:“学校的后勤工作,应通过改革逐步实现社会化。”1999年1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对高校后勤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加速学校后勤工作社会化改革,精简分流富余人员。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扩大要同学校后勤工作社会化的进度挂钩。选择若干条件较好的城市组建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高校后勤生活服务集团公司,从事学生公寓物业管理以及学校后勤生活服务。争取3-5年内,大部分地区实现高校后勤工作社会化。”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进一步指出:“加大学校后勤改革力度,逐步剥离学校后勤系统,推动后勤工作社会化,鼓励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后勤服务,发展教育产业。”
  199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2000年初,国家根据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实际情况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2000年《意见》),指出:“必须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部署,大力推进,尽快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基本完成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自此,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正式全面启动。之后,在2000年底、2001年底和2002年底又分别召开了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这一阶段我国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了较多成果,从1999年至2002年三年间在“陕西、上海等省市逐步形成了社会化服务模式、甲乙方协议模式、主体乙方模式、独立法人模式、集团服务模式”等多种高校后勤工作模式。
  2003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的不断确立和发展,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程度也随之提高。各高校运用现代化企业标准建立起来的新型的、多功能、多元化和集约化共存的新型后勤服务保障体系逐步完善,有效地缓解了制约我国高校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因素。但是,由于一些最初为高校后勤改革制定的适应当时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存在不足和缺陷,使得历经十几年发展的高校后勤事业仍存在很多法律问题。
  二、现行高校后勤服务实体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到目前为止,对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依据都是一些政府部门的通知、意见和一些领导的讲话,而没有调整高校后勤社会化的专门法律法规。而没有法律法规的保障,高校后勤社会化的后续改革就失去了强制性的保证。结合笔者所在高校的情况,笔者认为现行高校后勤服务实体经营中还存在着下列法律风险:
  (一)高校后勤服务实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难以摆脱高校过多干预
  目前大部分高校的后勤服务实体均被冠以“**大学后勤集团”的名称,但细看各高校后勤集团的介绍,会发现该名称有很多为名不副实或者与法律名称不符的情况。以笔者所在高校为例,其后勤集团网站对集团的介绍为:“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是隶属于浙江农林大学、实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一个单位,2002年5月,由学校出资1000万元,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成立了浙江吴越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后勤集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集团实行学校党委、行政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从该介绍可以看出,集团对自身法律地位的定位是不明确的,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既然后勤集团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成立的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就应该是独立的法人,而不应存在“隶属于”谁之说。而且根据2000年《意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标也是要组建“从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学校后勤服务实体”,并非仍是隶属于学校的后勤实体,否则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也就失去了应有之义。同时,从该介绍还可以看出,该后勤集团的法律名称实际应为“浙江吴越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但其却与“与后勤集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这种做法在其他高校的后勤集团里也可以见到,但其与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其实是不相符的,因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而且,后勤服务实体如果在经营中使用两套牌子,容易引起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他经济实体的误会,影响其在市场上进行经济活动的确定性和可信赖性。虽然在2000年《意见》中,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第二阶段目标为“组建跨高等学校的后勤服务集团”,但即使要以“后勤集团”的名称进行经营也应该将其注册为法律上的名称才对,何况目前很多高校所谓的“后勤集团”其实并不符合法律上对“集团”的要求。1998年《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这些条件是目前很多高校的后勤集团并不具备的。
  目前高校后勤服务实体法律地位不明确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这些实体未能真正从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实现真正的社会化。以笔者所在高校为例,我校后勤集团的7名董事和9名监事中大部分是在学校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成员。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的是让高校从后勤工作中解放出来,由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后勤服务。而公司董事会是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有如此多的学校行政领导担任董事会成员势必导致学校需要分心参与后勤集团的经营活动,这就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初衷相违背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