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警方对拆迁打死人如何辟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08-16

8月16日,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宿迁警方 关于网传“王官集拆迁打死人”信息,发布警情通报,称网民陈某、李某某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已被警方立案调查。

8月15日20时38分,有群众拨打110称王官集镇黄村居民彭某某晕倒在卫生间。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接到处警指令后查明,当日20时左右,彭某某(男,62岁)在自家卫生间洗澡过程中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正在调查中。

事发后 ,网民陈某(女,19岁)、李某某(男,17岁)道听途说,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已被警方立案调查,承认未认识到行为违法性。

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提醒网民,不造谣信谣传谣,不要触犯法律。散布谣言者会因为情节的严重分别处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刑事责任

《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