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财产权、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文化权利和自由。
1、财产权
个人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财产权是文明社会人类活动的一个主要动因。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财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
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的报酬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指受雇权和从事生产活动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存的基础,也是社会得以生存、维系和发展的基础。
3、劳动者的休息权
休息权与劳动权密切相关,附属于劳动权,是劳动权的必要补充。休息权是在劳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以享有劳动权为依归,没有劳动权就不能享受休息权;有劳动权就必有休息权。
休息权是劳动者的权利,其他非劳动者当然也需要休息,但这不属于宪法权利,国家无需对这种休息作出宪法保障。休息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也使劳动者有闲暇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发展、提高自我和养育子女。
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退休实质上也是一种劳动者的权利,与休息权有同质性,也是附属于劳动权的权利,也只能是劳动者的权利,基本保障措施也需国家法律的设定。
在劳动者退休的年龄、退休金的发放、退休者福利的保障等方面,法律规定了较大的弹性范围,允许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予以确定。对于下岗职工,国家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和再就业计划,保障因结构调整等原因而失去岗位的劳动者的生活。
5、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这是一种特殊主体享受的受益权,不一定具备劳动者的身份,也不一定曾对社会作出过贡献;只要是我国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就可以享受这一权利。
6、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接受教育是我国自孔子以来的优良传统,是我国人民享有的悠久的个人权利。但是,过去的受教育权需要个人经济上的支持,国家没有法定义务举办教育。
在现代中国,公民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以及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
7、文化权利和自由
这类权利和自由实质上属于公民的精神自由的范畴,间接表现了国家保护公民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的原则。其中的科学研究自由是指,公民在从事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时,有选择研究课题、研究和探讨问题、交流学术观点、发表个人学术见解的自由。
此外,我国公民还享有从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有益于身心健康和社会精神财富积累的活动的自由,它们都包括在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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