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一) 月均取水量在85000吨以上(含85000吨)的用水单位,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会同用水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验收。(二) 月均取水量在85000吨以下的用水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验收。(三) 由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下达计划供水指标的单位,由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验收。四、 用水单位应通过水量平衡测试,完善节水措施,制订合理用水规划,加强用水的科学管理,实现节约用水。在水量平衡测试中发现浪费用水,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改进。五、 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结束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测试资料,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发给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书。
  水量平衡测试合格的用水单位,应每隔3-5年复测一次,并将复测结果报送原验收部门。六、 水量平衡测试实行分级验收:(一) 月均取水量在85000吨以上(含85000吨)的用水单位,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会同用水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验收。(二) 月均取水量在85000吨以下的用水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验收。(三) 由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下达计划供水指标的单位,由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验收。七、 用水单位通过水量平衡测试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按《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八、 不按本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在测试中发现浪费用水不整治改进的,按《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处罚。九、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十、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