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物品请寄存,丢失概不负责”的法律效力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06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公共场所的免责声明,如“贵重物品请寄存,丢失概不负责”。然而,这些免责声明并不具备绝对的法律效力。让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让我们看看某浴池业主齐某的情况。尽管他的浴池设有免责声明,但当顾客宫某的貂皮大衣被盗时,法院明确指出,浴池作为公共场所,有附随义务保障顾客财物安全。即使有免责声明,浴池仍需对被盗事件负责并进行赔偿。这表明,即使有免责声明,公共场所管理人仍需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

另一个案例涉及潢川县的好百年大酒店。酒店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实际上是对餐饮服务的延伸,因此法院判决酒店需对顾客尚XX的车辆丢失承担50%的责任,赔偿1790元。这一判决强调,酒店对顾客的车辆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有告示也不能完全免除。

丰乐园酒店游泳馆的抗诉案例则显示,他们认为与宗磊的保管合同并非无偿,且认为免责条款无效。然而,法院认为游泳馆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宗磊的衣物丢失负有补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原审法院的判决受到了质疑,因为它没有充分考虑到公共场所管理人与消费者之间的责任划分和义务履行。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安中民再终字第7号案件中明确指出,公共场所管理人不能仅凭格式条款“概不负责”来规避责任。消费者在享受服务的同时,应保存购物凭证以备在权益受损时进行维权。为了降低风险,公共场所应明示告知消费者贵重物品寄存服务,并确保配备必要的监控设施。

综上所述,免责声明在法律上并非绝对无用,但公共场所管理者必须明白,他们对顾客的安全和财产负有法定责任。只有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才能有效平衡各方权益,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