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08-07-24
五、地下室、地下车位、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贵司在出售楼盘时承诺买房送车位(含地下室、地下车位、地下车库,统称车位,下同)。我们支付的房价已经包含了地下车位的费用,同时与贵司单独签订了协议,明确了车位的位置和对特定车位的使用权。而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二条:“地下室和地下车位等未计入公共部份与公用分摊建筑面积的建筑物、设施和具备使用功能的建筑空间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我们认为使用权和所有权的需要一致,否则无法保障地下车位的使用权。
我们一致要求:
和贵司签署壹份补充协议,协议明确两点:
1、车位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均归购房人所有,使用年限等同于地面房子的所有权年限;
2、如政策允许可以办理车位的产权,贵司应积极无偿地为购房人提供办理车位产权相关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