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怀生的简述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7


1979年9月,在山西师范学院物理系学习;1983年9月,任永和县城关公社团委书记;1984年9月,任永和县委组织部秘书;1985年7月,任永和县桑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1986年9月,任永和县坡头乡党委书记; 1993年9月,任共青团临汾地委副书记、党组成员、青联副主席;2001年8月,任临汾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党组书记(其中:2007年2月至今任中共临汾市纪检委常委); 2007年5月至今,任临汾市尧都区委副书记、区长,区政府党组书记,政协临汾市第一届委员会委员。
2011年7月25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怀生进行宣判,原尧都区区长陈怀生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怀生在担任临汾市供销社主任、尧都区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348.944万元据为己有,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9.5194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50万元归个人使用,情节特别严重;在履职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1238.22223万元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采用非法手段,损害了国家、集体、他人合法利益,情节严重。据此,被告人陈怀生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和串通投标罪。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规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怀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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