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利益相关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治理。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定期检查、科学鉴定、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住建、城管、公安消防、财政、规划、物价、工商、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对房屋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根据房屋使用现状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在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第九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险情严重无法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先行处理。第十条 禁止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相关责任人擅自从事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等;
  (三)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四)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六)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七)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确需进行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可以进行改造。第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有危险的,有权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和证明。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 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 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 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 论证定性,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 出具鉴定文书,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百分之五十的房屋;
  (三) 房屋构件严重老化或者腐朽,房屋倾斜、连接构件脱离或者失效,受力构件断裂,结构发生异常的;
  (四)受自然灾害或者人为破坏使房屋结构变形,结构强度、稳定性、承载力降低的;
  (五)因扩建、加层、装修或者使用条件改变引起荷载变化,使房屋结构受到破坏的;
  (六)其他需要申请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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