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保障机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7

一、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制度。
(1)乡镇财政资金信息通达,是指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在乡镇财政所与上级财政部门之间的双向传递。
(2)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包括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类财政资金的政策文件、管理办法、资金指标文件等。乡镇财政所按要求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各项资金监管工作情况、问题、结果及建议。
(3)主要做法:实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度,财政局各业务股室和乡镇财政所配备专人任信息联络员,负责归集整理乡镇财政资金相关信息及传递工作。县财政部门和同级其他部门用于乡镇及以下的财政资金信息,由信息联络员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复印件及电子文档传递给乡财局,然后由乡财局将信息整理分类,3个工作日内传递给财政所。财政所根根以上信息对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及时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实施效果等信息上报相关业务股室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二、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1)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是指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乡村基本支出经费、乡村项目建设资金、财政补助性资金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2)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示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方法确定。乡镇财政所对乡镇基层站所、单位、村委会的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配合和督促。
(3)、建立监管工作巡查监督机制。财政所要认真梳理各类乡镇财政资金,明确监管的重点环节,提高监管效率。要对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巡查。
(4)、执行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禁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挪用农民补助资金,严禁暗箱操作,严禁随意申报和重复申报项目,严禁虚假立项骗取套取项目资金,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贪污、私分项目资金,严禁瞒报、少报、漏报资金监管发现的问题,否则,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被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贪污、私分的财政资金要如数追回,并移送县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检查机关实行问责;对出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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