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3-03-04
例题3:第20章子目注释一、二的规定将“零售包装”均化食品的重量严格限制在≤250克,而>250克的均化食品则应按照各自的成分进行归类;第16章章注二规定了含有肉类的混合食品中,只有肉类重量超过商品总重20%时才可按肉类制品归入本章。这种注释的特点就是在题目中将商品组成部分的重量作为已知条件的时候适用。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第29章和第30章中,通常作为药品的原料和未零售包装的药品归入第29章的相应品目,而只有零售包装的药品才可归入第30章,但是这两章的注释中均未明确对于药品的零售包装定义,那么就需要我们根据生活常识和题目的结合进行判断。来源考 试大网/例如青霉素眼药水,如果题目中明确了已制成零售包装,我们即可直接按以上规定归入第30章;如果未明确是否为零售包装,仅说明了眼药水的容量,我们即要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零售包装的眼药水容量均在15毫升以下,如题目中给出的青霉素眼药水包装容量为1升,那么我们即可判断它为非零售包装,应按其成分归入29章相应品目。
例题4:第48章章注八(二)对于4801及4803至4809的纸张成条、成卷和矩形的尺寸分别做了限制,只有符合宽度超过36厘米且成条或成卷报验才可归入以上品目,只有长宽各大于36厘米和15厘米才符合以上品目矩形(包括正方形)的定义;第62章章注四(一)对于“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在尺寸上予以了限定。因为在协调制度的服装类型上只有男装女装、成人婴儿之分,只有适用身高不超过86厘米的幼儿服装才能够称之为“婴儿服装”,否则就一律归入普通(成人)服装中;而第62章的章注七则对于纺织品的“手帕”在尺寸上限定了每边均不超过60厘米,也就是说无论正方形还是长方形,只要各边均不超过60厘米即可按照“手帕”进行归类。这种注释的特点就是在尺寸上给予了限制,通常运用在对尺寸进行了描述的相关题目中。
例题5:第85章章注三对8509的家用电动器具做了限定。首先指出,归入这个品目的电动机械器具通常是家用的。因此,一般来说都是小型的,故主要用重量来衡量是否为家用。但真空吸尘器、地板打蜡机、食品研磨机及搅拌器、水果或蔬菜的榨汁器,无论重量多少都归入8509,而其他电动器具如用作家用归类,则必须要满足不超过20公斤的条件。
例题6:第72章章注一(五)对于不锈钢的各元素含量进行了限制,只要是合金钢,同时又满足碳含量在≤1.2%、铬含量≥10.5%两个条件即可按照不锈钢进行归类,而不必在乎合金钢中其他成分的含量如何。这种注释在钢铁制品中运用广泛,需要多加熟悉。
3、优先性条款。优先性条款是将看起来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商品优先归入某个品目。注释的优先条款与归类总规则三(三)的“从后归类”原则并不冲突,而且在运用上优先于归类总规则三(三)。
例题1:第61章章注九和第62章章注八同时对于无法判断一件服装是男式还是女式的时候,优先按女式服装进行归类。在运用此类规则的时候,通常题目中不会给出判断条件,不少人如未仔细阅读此条注释会误认为题目出错。
例题2:第84章章注二中规定了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品目8401~8424中的规定,又符合品目8425~8480中的规定,就应优先归入8401~8424中的相应品目,这条规则常适用于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的组合机械或器具上,并且难以区分组合功能器具主要用途的组合器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