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贯彻执行《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促进铁路货物运输工作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明确职能部门,负责铁路货运服务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并明确货运服务质量监督人员(简称:货运质量监察,下同),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倾听货主意见;根据人民来信、投诉和举报,调查取证,督办处理相关问题。第三条 货运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货物运输工作中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法规的情况。
  2.监督检查《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货运部门经营行为、收费情况,制止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4.负责处理、督办铁路货运服务质量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及其他投诉。
  5.负责开展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组织星级优质货场的检查评比。
  6.调查、分析货运工作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第四条 货运监督部门和货运质量监察行使下列职权
  1.查阅、调阅站段及相关部门有关货运的文件、记录、票据、表报等业务资料。
  2.参加或召集与货运服务质量相关的调查分析会,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或单位提供书面材料。
  3.制止违章、违纪和危及运输、人身安全的货运、装卸作业。
  4.对严重影响铁路货运服务质量或因此造成的人员、货物、设备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建议主管单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上级货运监督部门或货运质量监察,有权直接调用下级货运质量监察进行必要的问题调查,但事后应向被调用单位领导说明情况。第五条 货运质量监察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廉洁奉公。
  2.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实事求是。
  3.按政策规定准确行使监督职权,客观公正。
  4.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不虚瞒、不泄密。
  5.执行公务时,出示“货运监察证”。第六条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分类与定性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分为:不良反映、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
  1.不良反映:
  (1)服务、设施不标准不规范,不符合《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影响货物运输质量;
  (2)货运、装卸作业违反作业标准;
  (3)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1000元及以上不足5000元;
  (4)责任货物运到逾期10天及以内;
  (5)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1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
  (6)有路风不良反映。
  2.一般质量问题:
  (1)对货主投诉推诿扯皮不认真处理;
  (2)货运延伸服务管理混乱;
  (3)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5000元及以上不足10000元;
  (4)职工(含委托装卸人员)因盗窃、侵占货物被拘留的;
  (5)责任货物运到逾期10天以上;
  (6)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50000及以上不足200000元;
  (7)有一般路风事件。
  3.严重质量问题:
  (1)内外勾结超载装车;
  (2)伪报货物品名,以整化零,票据填记货物重量与实际不符,造成运输收入流失或截留运输收入;
  (3)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10000元及以上;
  (4)职工(含委托装卸人员)因盗窃、侵占货物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5)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200000元及以上;
  (6)部文(电)直接点名批评,性质恶劣;
  (7)有严重以上路风事件。第七条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处理
  1.各级货运质量监察可直接确定不良反映,并对其他质量问题的确定提出建议。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统由铁路局货运监督部门确定,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报部备案。上级货运监督部门可直接对下行使监督职权,也可以对下一级货运监督部门关于服务质量问题的定性进行质疑,必要时予以纠正。
  2.发生不良反映,责任单位须迅速处理,主管领导作书面检查;10日内向货运监督部门报处理结果。
  3.发生一般质量问题,铁路局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罚款:发生第(5)条罚款1000元;发生第(3)条罚款2000元。20日内货运监督部门报处理结果。
  4.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铁道部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罚款:发生第(1)条罚款每车2000元;发生第(3)条罚款4000元。30日内向货运监督部门报处理结果。
  5.发生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构成违纪的,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按管理权限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被有关部门查出后及时整改的;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除外)。
  7.发生截留运输收入或造成运输收入流失的,对单位或责任者的经济处罚和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按《铁道部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试行)》(铁财〔1999〕76号)处理。其他违反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所收取的费用,除罚没所收费用外,并按多收费用金额的20%予以处罚(最多不超过1万元)。
  8.货运监督部门查实、确定的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正式下发“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见附件一)。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货运质量监察留存,一份抄送有关部门。
  劳资财务部门接到“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9.对于发生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单位或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可责令其交班分析。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取消该单位当年各项评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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