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复议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12

税收复议是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lO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并于l999年lO月1日起实行。
编辑本段一、特点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四)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式,如选择复议程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编辑本段二、受案范围
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 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此项内容,不管现行税法有无规定,只要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今后纳税人均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这也是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一个新的规定。 另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还规定,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规定如下:纳税人可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4.乡、镇人民 *** 的规定。 但以上规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 *** 制定的规章,也就是说,部、委规章一级的规范性档案不可以提请审查。
编辑本段三、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 *** 申请复议。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应该注意的是,向国务院申请二级复议审理是特殊规定,只适用于纳税人不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情况。对纳税人不服省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具体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而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并且对总局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此种情况,纳税人不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仍按一级复议原则处理。 (四)对上述(一)、(二)、(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为方便纳税人,按《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 ***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 *** 依法进行转送。
编辑本段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对纳税人而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利,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一)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定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七)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编辑本段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一)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二)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五)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编辑本段六、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税务机关内部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二)复议机关内部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影印件传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影印件之日起l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四)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五)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六)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第八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七)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八)复议机关内部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的,应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重大、疑难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议申请的标准,由各复议机关自行确定。 (九)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税务机关退还多征纳税人多缴的税款时,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公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十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本段七、税务行政复议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及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为,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复议申请过程中,可使用复议专用章。不予受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等重要法律文书应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律伴网:什么是税收复议与诉讼

一、复议的申请 

(一)申请复议的时间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亊人同国家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 时,必须先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 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及行政处 罚行为丌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国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 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

 3.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阻止出境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出售 发票或丌予答复的行为以及责令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丌服申 请复议,可以在知道上述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复 

(二)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亊实依据; 

4.属二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二复议机关管辖;

 6.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已经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 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7.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三)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已经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及滞纳金的证明材料;

 5.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亊人应当以自己 的名义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 申请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 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组织,经复议机关 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事、复议的受理 

(一)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税务行政复议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证据开提出答辩书。 

(二)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在复议人员审理中可以申请回避,但要服从复 议机关法定人员作出的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撤销、收回其复议申请、 但必须经过复议机关的同意,复议申请的撤回才产生法律效力。 

(四)复议申请人认为国家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开造 成了损害,可以在提起复议申请的同时请求赔偿。

三、复议的执行

 1.复议申请人接到复诉裁决书时必须签 收。

2.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自觉执行复议决定。如果对复议 决定丌服的,可以向丌法院起诉。 3.申请人逾期丌起诉又丌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其执行。 四、诉讼

(一)复议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丌予受理其复议申请的裁决丌服, 可自收到丌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复议机关丌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丌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亊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 执行措施及行政处罚行为丌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或者国家税务机 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是什么?如何提出复议?

答:证书持有人如对认证结果持有疑义,可在领取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提请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需交回《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并提供学校招生录取底册(影印件加盖学校档案馆公章)、学校档案馆或教务部门证明、以及证明人姓名及联络方式。特别提示: 1.认证结果为“不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的,不提供复议。 2.军校毕业学历申请复议,需提供总参军训兵种部院校综合局证明。 3.自考毕业学历申请复议,需提供毕业院校所在省自考办证明。 4.复议不再收取认证费用,如需邮寄复议结果,需另行支付邮费。

托福复议是什么?

作文和口语部分,如果你觉得分数不满意,跟你预期的分数差很多,可以交点钱复议
考官会重新批改你的作文或者口语部分

签证复议是什么?

根据澳洲的移民法,一些签证的申请如果对申请结果不满意,可以要求复议,就是上诉。
但是很多签证没有上诉权,比如在澳洲境外申请的学生签证,一般的探亲签证等

行政复议是什么

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反映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物件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 相对方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

复议是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流程如下: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还须符合下列程式条件:(1).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

    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行政复议是什么来的

行政复议是指在行政管理中,如果行政相对人(一般是公民或法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错误且影响到自身的实体权利义务,要求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对此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在审查之后或许会做出变更或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
行政复议其实就是给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权利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