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服务类公开招标对投标人资格要求有哪些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05-29
依据政府采购法二十九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邀请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三十四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6-30
区别就在法规里面。只能简而言之:
1、政府采购法是针对政府采购的专门性法规,其中招标方面要符合或不违反招标法的规定。
2、招标法是针对招标的专门性法规,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采购活动,只要实行招标采购的,必须执行招标法。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内容并未与招标投标法矛盾。
对于yoyo831111朋友说话,因从没说“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所以不予认同对本人相关说法的反对,其他没意见。另外,政府采购中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适用于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3.再多说几句。
3.1两者立法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3.2
适用范围不同:
政府采购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3.3
管理部门不同
政府采购法: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如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等)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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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两个法规中摘抄。
这样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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