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1)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2)执行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3)对执行异议、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进行审查;(4)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措施,对妨害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5)协助办理其他法院委托的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