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磋商项目,必须二次报价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8-28
当前,部分地方政府在采购竞争性谈判/磋商项目时,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进行第一次报价,随后在谈判/磋商结束后再进行多轮报价。这种做法引起了广泛讨论,其背后的问题也引发了深思:竞争性谈判/磋商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多轮报价?

首先,现行报价方式存在一些问题。《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均未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磋商项目需要进行多轮报价。同时,要求进行多轮报价既没有实际意义,也缺乏明确的法定依据。多轮报价不仅增加了交易程序,降低了交易效率,同时也可能引发不公平竞争。

因此,建议调整报价方式。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限制竞争性谈判/磋商项目多次报价,实行一次报价。具体来说,对于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磋商文件,谈判/磋商结束后,要求响应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对于无法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情况,需通过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谈判/磋商结束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

将竞争性谈判/磋商项目多次报价改为一次报价,不仅能够规范该类政府采购项目的交易规则,确保合法合规,简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还能避免因多次报价过程中报价泄漏而导致的不公平竞争。此举对于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科学、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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