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事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实施方案。 1、事权不变,创新机制。“特岗计划”是中央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解决教师问题的支持,不改变事权划分。纳入“特岗计划”的县(区),应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要在核定的教师编制总额内招聘特岗教师。
2、省级统筹,公开招聘。省教育厅统一掌握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会同省财政厅、人事厅、编办统筹安排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补充和特岗教师计划,并组织实施。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合同管理。
3、相对集中,成组配置。设岗县(区)对特岗教师工作岗位的安排应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按照学科结构,科学搭配。为了便于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相对集中,避免过于分散。一般1所学校安排不少于3人。
4、侧重初中,兼顾小学。特岗教师主要安排在县城以下(不含城关镇)的农村乡镇初中,可兼顾乡镇中心小学。 2009年我省国家“特岗计划”指标4635名,其中初中3112名,小学1523名。“特岗计划”指标分别安排在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利辛县、霍邱县、寿县、舒城县、裕安区、金安区、金寨县、岳西县、太湖县、宿松县、枞阳县、潜山县、长丰县、无为县、石台县、泾县等19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城以下(不含城关镇,下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详见附表)。
四、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部分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只能报考小学岗位)。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79年5月1日以后出生)未就业或与原就业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合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选聘生计划服务期满的人员,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以及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特岗计划”教师招聘工作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特岗计划”教师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1、公布设岗计划。在各有关县(区)申报的基础上,经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研究确定各县(区)设岗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包括设岗县(区)所需教师的学段、学科、数量等内容。
2、自愿报名。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就读高校报名,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教育厅窗口报名,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毕业生,在其报考县(区)所在市报名。由省教育厅学生处、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会同毕业生所在高校及有关市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事厅进行命题、制卷、阅卷等,设岗县(区)所在市负责考务工作。面试工作在市教育、人事部门指导下,由设岗县(区)组织实施。
4、确定人选。各设岗县(区)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原则等额确定拟招聘人选,并进行考核、体检。拟聘人选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共同审定。因考核、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缺额,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5、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培训时间约40学时。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教育法规、师德教育、新课程理念、教材教法以及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等。
6、教师资格认定。对岗前培训后,经考核合格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拟聘人员,由各设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免费进行教师资格认定,颁发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7、签订聘用合同。拟聘人员与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终止合同的条件。
8、上岗任教。拟聘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后,由设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派遣到设岗学校,由设岗学校安排一线教学工作。 1、“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特岗计划”教师在聘用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标准,其津贴、补贴由各设岗县(区)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综合确定。“特岗计划”教师年收入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计划”教师的工资性支出,与设岗县(区)财政据实结算;凡“特岗计划”教师工资性收入水平高于中央财政人均补贴标准的,其高出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2、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解决特岗教师招聘笔试、岗前培训费用。
3、设岗县(区)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解决特岗教师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不包括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招聘面试费用以及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等。 1、特岗教师享受国家《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09〕39号)、《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特岗计划”的实施可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岗教师,其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
3、特岗教师在聘期间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满后、3年连续考核合格且本人自愿留在当地农村学校任教的,由各县(区)负责落实教师工作岗位,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县(区)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办理入编、工资统发等手续,保证其享受当地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并分别报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备案。各设岗县(区)要按照接收的特岗教师人数等额预留教师编制,以保证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自愿留任的特岗教师能够全部入编。对重新择业的,各地要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4、对于服务期满重新择业的特岗教师,今后城市、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其服务期计算为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社会保险关系可按有关规定转移、接续。
5、3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特岗教师,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每门笔试科目成绩增加2分,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 1、各设岗县(区)要高度重视“特岗计划”的实施工作,具体负责本县(区)的特设岗位设置、特岗教师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统筹发放特岗教师的工资和津补贴,负责特岗教师户口和档案关系等相关工作;负责落实有关政策和待遇,创造必要的食宿条件,保证特岗教师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各有关市要大力支持“特岗计划”的实施,加强对所属县(区)的领导和指导,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2、户口和档案管理。特岗教师聘用期间,其户口根据本人自愿,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也可迁至服务学校所在县(区);党(团)组织关系转至任教学校;特岗教师人事档案由设岗县级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管理。服务期满后,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服务期间建立的工作档案和党团关系按规定转到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管理或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其他人员的工作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直接转到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
3、各设岗县(区)每年要全面总结“特岗计划”实施工作,向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报告并报送所属市有关部门。各地和学校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特岗教师,要给予表彰,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对工作不扎实、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在教师岗位继续工作的,应解除合同。每学年度结束,各设岗学校要对本校特岗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存入其人事档案。
九、组织领导
我省“特岗计划”实施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认真做好分工范围内工作。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实施“特岗计划”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办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做好教师公开招聘、岗前培训、跟踪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加强对设岗县(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协调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省人事厅会同省教育厅做好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省编办加强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区)名称 拟招聘特岗教师数(人)     小 计 初中 小学   长丰县 160 65 95 枞阳县 100 100 0 潜山县 10 10 0 太湖县 60 45 15 宿松县 10 10 0 岳西县 5 3 2 临泉县 1000 600 400 阜南县 500 400 100 颍上县 1000 700 300 无为县 50 50 0 裕安区 110 20 90 金安区 180 108 72 寿 县 342 276 66 霍邱县 340 300 40 舒城县 300 200 100 金寨县 280 140 140 利辛县 100 50 50 石台县 35 15 20 泾 县 53 20 33 合 计 4635 3112 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