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每日一练【刑法】-多项选择题【8.5】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20

一、多项选择题

1.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二/53)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参考答案

1.【考点】共同犯罪;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正当防卫

【答案】AD。解析: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

对象错误:属于主观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存在主观认识错误

打击错误:属于客观结果错误,即行为人对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并无主观认识错误,错误的结果是由行为方法等客观因素造成的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丙是瞄准甲开枪的,但是由于枪法不准,子弹未能打中甲,而打中了远处的乙,这属于打击错误,而不是对象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丙仅对甲有杀人的故意,对乙没有杀人的故意,故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法定符合说,由于甲、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人”,故丙开枪射击的行为对甲、乙均有杀人的故意,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

由于甲、乙合谋杀害丙,虽然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的乙尚未开枪,但是,作为共同犯罪,应当认定甲、乙对丙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丙开枪无意击中远处的乙的行为客观上制止了针对自己的不法侵害,此时,丙的行为能否成立正当防卫,取决于成立正当防卫是否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意思。如果采取防卫意思不要说,即只要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可以成立正当防卫,那么丙对乙当然成立正当防卫。如果采取防卫意思必要说,防卫人必须对不法侵害存在认识,由于本题中甲、乙是共同犯罪,丙虽然不知道乙的存在,但是丙对甲的不法侵害是存在认识的,丙认识到有人在侵害自己的生命,开枪是为了自卫,故丙具有防卫意思,不管最后是打中实行犯甲还是帮助犯乙,均是对不法侵害的防卫,据此也能认定丙对乙的死亡成立正当防卫。综上,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能成立正当防卫。C项错误,不当选。

甲以杀人故意砍杀丙,丙开枪射杀甲,无论是否打死甲,丙的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