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城市市区)所有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预防和组织扑救森林火灾负有重要责任,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森林防火的各项日常工作。
  林区各基层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范围,认真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本省所有公民都应服从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机构的指挥,认真履行预防、扑救森林火为和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第二章 森林防火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本地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工作。
  林区和有林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国营林场、森林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林业基地、集体成片林区,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林区的所有单位和村、组都要成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防火组织(以下简称防火指挥机构)都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职责。第五条 有林的和林区各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扑火队或群众扑火队,并做到人员、机具、训练三落实。第六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林区内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并配备专职人员。
  森林防火检查站可与木材检查站结合起来,由木材检查站承担经常性的森林防火检查任务。
  森林防火检查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办理入山人员、机动车辆的登记手续;
  (三)检查入山机动车辆的防火安全设施,收存入山人员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执行县(市)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下达的森林防火安全检查任务;
  (五)制止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巡护山林;
  (二)监督管理林区野外安全用火;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就地迅速组织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八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应成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联防区由值班或牵头单位定期组织联防检查,发现火情及时通报,积极协助扑救。第九条 林区内的城镇和职工聚居点、城市市区内园林、城市市区以外的寺庙、宾馆、饭店、仓库等建筑物,以及周围三十米内的林木消防工作,均由当地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上款所列范围以外的林木防火工作,都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条 森林防火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单位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健全责任制,定期检查护林防火情况,及时处理火灾隐患。第十二条 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县(市)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前或者延迟本地的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内出现干燥、高温、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范围和戒严时间应报地区行署或省辖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戒严的具体事项,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