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意见法院公告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0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月26日通过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个文件通常被称为"民通200点意见"。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部分内容不再适用,原因在于它们与《物权法》的规定存在冲突。


具体来说,以下条款已被废止: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以及第177条。这意味着在执行民法通则时,相关法律适用性发生了变化,需要参照《物权法》的最新规定来进行处理。对于法律实践者和公众而言,这标志着民法通则的执行有了新的指导方向,以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扩展资料

我国的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所谓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 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它共分9章1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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