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上海商会的商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福建省周宁县上海商会,英文名称Fujian Zhouning Bussiness Association in Shanghai(简称:周宁上海商会),是经周宁县委统战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并作为周宁县工商联(总商会)的异地基层商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周宁上海商会是由周宁籍以及在周宁工作、生活、学习过的人士在沪(或异地)依法成立的各种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经济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为规范。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在沪周宁乡亲合力,加强周宁在沪企业人士与上海市各界的联系,为促进上海与周宁两地的经济交流与发展,为会员参与上海经济建设,开拓上海市场,引导会员参与家乡建设和回报家乡,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周宁县工商联(总商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住所设上海真南路1228号康建商务广场1号楼11层。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本会以服务会员、协调关系、宣传政策、凝聚合力,做强做大企业,同时为两地的经济发展、牵线搭桥为主要职责。
第八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敦促会员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倡爱国爱乡、敬业诚信,依法经商,照章纳税;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商会的桥梁作用;
(三)编印《上海周宁人》杂志,建好商会网站,及时、全方位地做好商会的对外宣传工作;
(四)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引导和促成会员企业协作经营,“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规模优势,不断做强做大;
(五)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金融服务、法律咨询、外出考察、人才培训以及举办订货会、展销会,提高会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六)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和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积极参与回报社会,回报家乡,奉献爱心活动;
(七)为会员调解纠纷,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八)承办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对象为在上海市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包括在异地注册登记的)周宁籍乡亲兴办的各类企业。只要经营稳定、信誉较好、遵纪守法且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对象为热心商会事业、热心支持家乡公益事业的在沪(或异地)的周宁籍乡亲。
第十条:入会申请人应按要求由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分会推荐,向商会秘书处提供相关信息及其符合会员入会资格的材料,报秘书长审核,由会长办公会议作出是否批准入会的决定。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不论经营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在会员大会上听取和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
(四) 获得本会的信息资料,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 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二)关心、支持商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商会反映情况,配合商会认真提供会员信息资料、研究成果、经营总结、调查报告等;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凡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单位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十五条:会员在一年内不交纳会员费或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半年内不交纳本届规定的相应赞助费的,自动失去常务理事会成员资格,保留会员资格,但必须交纳会员费。
第十六条:会员有损害商会声誉、违反商会章程或发生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批评、教育、警告以致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会员资格的取消由商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通报会员大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应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商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三)选举或罢免商会监事长、副监事长;
(四)审议商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商会终止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商会设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当选的商会理事即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决定补选秘书长、会长,增补或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待下次会员大会确认);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商会年度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办公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商会可设立会长常务会议。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或遇到临时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适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会长办公会议职责: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确定需要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的各项议案;
(四)聘请顾问、名誉会长;
(五)决定秘书处及其他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决定会员除名或劝其退会;
(七)在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确定增补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待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八)通过聘请秘书长决定;
(九)领导商会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为提高商会的工作效率,在满足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召开条件的情况下,两会可合并召开。
第二十三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上人选,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会长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人选为聘任制,即由会长提名,报理事会和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属于本会会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社会活动能力强,有领导和处理商会工作的能力,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四)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商会根据发展需要,可设立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受会长的委托行使职权。执行会长由会长提名在商会常务副会长中表决产生。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常务会议;
(二)督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常务副会长中提名和更换执行会长。
(五)提名聘任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八条: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荣誉职务,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历届商会会长作为当然的荣誉会长。
顾问从关心支持周宁的各项事业发展、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德高望重的社会知名人士包括领导、专家、学者、杰出人士中产生。根据本会发展的需要,还可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名誉会长、顾问人选应由常务理事会成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由会长授予或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出席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享有与会员、常务理事、副会长以上人员同等的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商会设秘书处,并可根据商会发展需要设立其他内设机构。商会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常设机构,负责商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其他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其他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商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常务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或会员推荐,可由常务理事会成员兼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及其工作;
(二)监督和审核经费的收支情况;
(三)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拟定、修改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
(五)当常务理事会成员的行为与本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会与有关人员交涉;
(六)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监事会成员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监事会成员有共同遵照执行的义务。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根据周宁上海商会会员分布特点,设立分会和异地分会。
(一)分会长由商会常务理事会推荐或由常务理事会成员兼任,副分会长由分会长推荐,可设若干分会长;
(二)分会长负责本分会工作,遇重大问题,提交秘书处,上报常务理事会帮助解决。
(三)常务理事会根据分会会员比例,提取会员费总额的20%,作为分会活动经费,分会不再向会员收取会费。
(四)分会必须设立经费管理办法,留取的部分会员费只能用于本分会的会员活动;会费使用必须公开、透明,并报商会审计。
第三十四条:设立商会分会(含异地分会)的要求和条件。
(一)分会申请人必须已担任本会副会长以上职务;
(二)会员企业必须发展到20家以上;
(三)必须有市场作为依托或有一定人数并符合加入本商会要求的企业和个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三十五条:加强商会资产管理
  1.商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2.设立财产、物资被查登记簿,及时登记商会所有资产;
3.固定资产每年必须实地盘点一次,并查明盘盈、盘亏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商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收费标准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公布);
(二)捐款或赞助,视情况,可设立商会基金会;
(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商会经费支出
(一)召开会员大会等各种会议的会务费用支出;
(二)聘用工作人员工资、津贴以及保险的支出;
(三)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日常支出;
(四)办公场所的房租、水电、通讯等办公费用支出;
(五)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八条:商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法规、政策,同时可依法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定期向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监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和审核。商会财务收支情况,每两年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需经会员大会通过,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其善后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资产清理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理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本会2011年10月22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周宁县工商联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本会原章程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条款,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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