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有哪些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0-08
一是某些民营或者小型的高危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老板逃之夭夭,企业既没有钱用于事故抢险救灾,更没有钱用于善后处理,伤亡人员的经济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由于企业没有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资金,以致本应由企业负担的费用只能由各级政府负担,“老板挣票子、政府当孝子”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很多高危企业自有资金中没有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发生事故时“拆了东墙补西墙”,捉襟见肘,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经费没有保证,资金风险很大。
三是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经费的提取、适用范围和管理没有章法,各地和企业的做法不一,缺乏规范。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制定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并且制度化。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为了解决高危企业安全风险防范问题,相继建立健全了类似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法律制度。如美国法律规定,企业自开办煤矿伊始,每年就要提取一定数额的“权利金”,专户储存,主要用于煤矿衰老转产、事故处理的经费支出,政府监管部门对煤矿“权利金”的提取、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相关经济政策,解决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资金保障问题,十分必要。
二、如何防范劳动安全风险
早在《安全生产法》制定之时,国家就把安全投入作为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和条件,对企业的安全投入标准、投入决策主体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施行,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所谓安全投入(费用),是指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各项安全资金,既包括企业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投入,也包括事故预防、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等方面的经费支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危企业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把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列为一项治本之策。2004年1月9日,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各地可以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危化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收取一定的安全生产抵押金,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国务院要求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办法。为此,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升格后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加大了工作力度,决定先以煤矿为突破口,再推向其他高危企业。在各方的努力和支持下,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12月14日印发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此后,在总结煤矿企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又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扩大到非煤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危化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继而制定了《抵押金管理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国家关于高危企业安全风险防范资金保障的重要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
作为一项重大经济政策和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内涵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