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8-12
1. 戒毒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2. 这些机构应采取多种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包括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以及其他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措施。
3. 戒毒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4. 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了《戒毒条例》。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6.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7.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8.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9.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10.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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