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了经营特种行业的治安安全条件。首先,第七条规定,经营特种行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强调,特定行业的经营场所如出入口、营业厅等关键区域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以确保安全。
第九条规定,在特定区域如矿区、油田等周边,不得设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点。禁止区域由当地政府划定并公开。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针对开锁业及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有刑事处罚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经营,并要求相关从业许可。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需提交详细材料,如经营场所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变更和注销程序,以及经营者的备案义务,包括提交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等。
最后,第十五条规定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开锁业实行名录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需由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列入并公开。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