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是指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逐步要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
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须有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或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规定;
三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该事业单位)。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四点:
一是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不仅需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而且要坚持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两个不突破"的原则;
二是在规定的过渡期内, 要能完成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任务,并且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包括划转行政职能、并入行政机构、单设行政机构和人员调整等初步考虑,确保"两个不突破"的具体措施及过渡期限);
三是要认真梳理分析行政类事业单位的职能,明确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公益服务职能,只有行政职能才能划入行政机关,不是简单的整体划入;四是按照行政类事业单位认定备案工作的要求,各市(区)行政类事业单位还需报市编委办认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