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爷爷和奶奶是1958年从隔壁城镇逃荒来到现在居住的村,之前村里的所有事务我家都是同样的待遇,现在村里卖地所得的钱,按户口和人口两部分分钱,户口部分的我我家一样,但人口部分的钱只能拿其他村民的一半,请问老师们这样合理合法吗?非常感谢!!
有地,1981年分田地到户时是一样的分,50多年各方面的待遇可以说是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