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关于船舶碰撞的案例 谁来解答一下

原告:迅隆船务公司(下称“迅隆公司”)
被告:金湾贸易公司(下称“金湾公司”)
2000年9月7日21:00时,原告所属“迅隆二号”客船载35名旅客,从香港开往深圳蛇口。迅隆二号轮离开码头后即驶入维多利亚港北航道,沿该航道由东南向西北以真航向320度,航速30节驶近四号浮标附近。被告所属的“雄昌一号”轮于20:35时载运货物自香港葵涌货柜码头去锚地待泊。当时,香港地区海面天气状况良好、东北风4级,轻浪,能见度3-5海里。21:07时,在东经114度7.30分、北纬22度9.12分附近,迅隆二号轮发现其右舷正横前约0.4海里处的雄昌一号轮,遂即鸣长笛一声并操左满舵避让,但尚未发生舵效即被雄昌一号轮撞中其右舷第18-23号肋骨间。自原告船舶发现雄昌一号轮至两船相撞,相隔约20秒钟。雄昌一号轮自述系以真航向220度,航速4-5节航行,当发现迅隆二号轮黄色灯及红绿舷灯后约10秒钟即发生碰撞。据香港海事处雷达监测显示图表反映,两轮在碰撞前均没有明显的减速和避让行动。当夜,迅隆二号轮被拖轮拖至香港友联船厂停靠和修理。
次日,原先委托的检验公司对该轮碰撞损伤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称:迅隆二号轮损坏处均在其第18至23号肋骨跨度之间,所有被撞损的项目均在该轮水线以上。估计修理费需135万元。雄昌一号轮船长及水手詹某等在香港海事处调查中承认未受过或仅在2天左右的时间内受过雷达观测训练,并缺乏操作船舶的基本常识。该轮船长在海事调查报告中称,雄昌一号轮左船头轻微擦伤油漆。
2000年9月8日至10月15日,迅隆二号轮在友联船厂修理期间,适逢国庆假期,原告决定中止修理而将该轮投入营运。该轮于9月30日至10月8日期间离开船厂,从事国庆期间运营。该轮在友联船厂修理期间,即9月8日至9月29日和10月9日至10月15日,原告为维持蛇口至香港航线间正常营运,曾两次租用其他公司客船顶替迅隆二号轮。原告向法庭提交各项损失共计310余万元,包括碰撞事故发生后,支付迅隆二号轮拖轮拖带费4万元、救生筏专修费7万元;友联船厂对该轮修理费150万元,其中包括修船项目中的坞修工程主螺旋桨修理、海损工程费中更换救生筏释放器及连接绳、客舱内换新窗帘及购新毛毯、轮机部分修理费、国庆期间临时赴航增支费及由此增加停靠码头和系泊服务费等计15万元;因2000年9月8日至9月29日、10月8日至15日租用其他公司客舱顶替迅隆二号轮营运,分别支付船舶租金60万元和19万元,并支付租船期间船舶消耗的燃油费39万元、润滑油费1万元和港口使费11万元;委托检验费3万元;安排因碰撞受阻旅客食宿和交通,支付费用1万余元;为处理碰撞事故,支付交通、通讯费2万元、海事调查费、法律咨询费等1万元。原告诉称被告船舶应承担全部碰撞责任并赔偿碰撞事故造成的损失等共计310余万元。被告金湾公司辩称原告在航道内高速航行,应负碰撞主要责任。
请问:假如你是法官,对本案该如何处理?请从船舶碰撞责任原则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原则两个角度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述。
注意 这是一个作业题。

第1个回答  2011-12-25
如果是作业题 建议你把悬赏分提高到200以上再回来
第2个回答  2011-12-18
文字太长,精力有限。假如我是法官,我会让你先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3个回答  2011-12-18
案情比较复杂,最好带上资料委托律师办理,具体电话咨询
纵横法律网 张高爽律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