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石灰质量标准
4 技术要求
4.1 冶金石灰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冶金石灰的理化指标
类 别
品 级
CaO,%
CaO+MgO %
MgO,%
SiO2,%
S,%
灼减,%
活性度,4mol/mL40±1℃10min
普通
冶金石灰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92.0
≥90.O
≥88.0
≥85.O
≥80.O
<5.O
≤1.5
≤2.O
≤2.5
≤3.5
≤5.O
≤O.020
≤O.030
≤0.050
≤O.100
≤O.100
≤2
≤4
≤5
≤7
≤9
≥360
≥320
≥280
≥250
≥180
镁质
冶金石灰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93.O
≥91.O
≥86.O
≥81.0
≥5.O
≤1.5
≤2.5
≤3.5
≤5.O
≤O.025
≤0.050
≤O.100
≤0.200
≤2
≤4
≤6
≤8
≥360
≥280
≥230
≥2.O
2产品粒度应符合表2规定,其他粒度的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表2 产品粒度范围
用 途
粒度范围
mm
上限允许波动范围%
下限允许波动范围%
允许最大粒度
mm
电 炉
转 炉
烧 结
20~100
5~50
≤5
≤10
≤10
≤10
≤10
≤10
—
120
60
6
4.3 产品中的熔瘤、焦炭等杂质应拣出。
4.4 产品应保持干燥、不得混入外来杂物。
5 试验方法
5.1 冶金石灰中氧化钙、氧化钙氧化镁合量及氧化镁的测定按GB/T 3286.1的规定进行。
5.2 冶金石灰中二氧化硅的测定按GB/T 3286.2的规定进行。
5.3 冶金石灰中硫的测定按GB/T 3286.7的规定进行。
5.4 冶金石灰中灼烧减量的测定按GB/T 3286.8的规定进行。
5.5 冶金石灰中活性度的测定按YB/T 105的规定进行。
5.6 冶金石灰中粒度的测定按GB/T 2007.7的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石灰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用的石灰。
2.品种与分类
(1)按品种分为生石灰、消石灰粉。
(2)按氧化镁含量多少分为钙质石灰、镁质石灰。分类界限见表1。
钙质、镁质石灰的分类界限 表1
类别
氧化镁含量%
品种 钙质石灰 镁质石灰
生石灰 ≤5 >5
消白石灰 ≤4 >4
二、技术指标
3.生石灰的等级按表2指标确定。
生石灰的技术指标 表2
类别
等级
指标
项目 钙质石灰 镁质石灰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不小于,% 85 80 70 80 75 65
末消化残遗含量(5毫米圆孔磷的含量)不大于,% 7 11 17 10 14 20
注:硅、铝、铁氧化物含量之和大于5%的生石灰,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指标,一等≥75%,二等≥70%、三等≥60%;未消化残渣含量指标与镁质生石灰指标相同。
4.消石灰粉的等级按表3指标确定。
消石灰粉的技术指标 表3
类别 等级
指标
项目 钙质消石灰粉 镁质消石灰粉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不小于,% 65 60 55 50
含水率,不大于,% 4 4 4 4 4 4
细度 0.17毫米方孔筛的筛余不大于,% 0 1 1 0 1 1
0.125毫米方孔筛的累计筛余不大于,% 13 20 - 13 20 -
5.凡达不到三等品中任一项指标者为等外品。
三、试验方法
6.生石灰未消化残渣含量
按GB 1595-79《建筑石灰试验方法》进行。
7.消石灰粉含水率
按GB 1595-79《建筑石灰试验方法》进行。
8.消石灰粉细度
按GB 1595-79《建筑石灰试验方法》进行。
9.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
按GB 1595-79《建筑石灰试验方法》进行。
10.硅、铝、铁氧化物含量
按GB 1959-79《建筑石灰试验方法》进行。
四、验收规则
11.生石灰的检验,按生产规模大小,以班产量或日产量为一个批量,按机械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次取样总量不得少于50公斤。将样品破碎至40毫米以下混匀,用四分法分出6公斤,其中5公斤做未消化残渣含量试验,春余1公斤破碎至10毫米以下混匀,再用四分法分出50克,研细至全部通过0.18毫米方孔筛(相当于80目/英寸),密封保存做化学分析用。按本标准第三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提出试验报告。
12.消石灰粉的检验,按生产规模大小,以班产量或日产量为一个批量,按机械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次取样总量不得少于5公斤(袋装产品,应从不少于10袋中平均抽取),混匀后用四分法分样。取100克做含水率试验,300克做细度试验及化学分析。按本标准第三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提出试验报告。
13.产品经检验,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应重新取两个样品复检,经复检,两个样品全部符合标准,则定为合格品:如其中有一个样品仍不符合标准时,即定为等外品。
14.产品出厂,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注明品种、类别和等级。
15.当购货单位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时,应由从需双方协商后,共同取样复检或委托双方同意的有关单位复检,以作最后判断。五、运输和保管
16.生石灰在运输时不准和易燃、易爆及液体物品同时发运,以免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17.生石灰在存放过程中极易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和二氧化碳,自行消化失去活性,降低产品质量,因此不宜长期存放。
18.消石灰粉在贮运过程中要注意防止被雨淋或潮而造成产品硬结失去活性。贮存期下宜过长。
再详细的可以给我发邮件索取: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