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房子要过户房管局需要法律再单开一个 生效证明 单盖上法院的印 ,(法官已经在我们的判决书上 写上判决已生效,姓名,日期 重申:是在判决书上直接写的) 请问生效证明应该是这样的形式表达么,还是说“生效证明”是需要单开在一张纸上的么? 因为法院的人说不给单开,没有这个先例, 现在就落在这个尴尬的位置,房管局要法院单开证明,但法院说没有先例,不给开据,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呢?最后还是没有什么 实行的办法呀 怎么办呀~~~ 还谁 懂法律呀 给我讲讲
举报房管局哪条呀? 监管局管么?
当然了,这个事是房管局应该自己核实的事情,我提交了就行,真假的事情是你房管局的事情。房管局就应该依法办理过户。如果房管局提出各种理由,那就投诉他。现在机关都怕被投诉,影响评比、考核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