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1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章主要规定了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责任和处罚。以下是各条款的概述:

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如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维修保养设施、违规使用电器等,单位将面临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个人则将被警告并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

第三十八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在危险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阻塞安全出口等,单位罚款二万元至十万元,责任人罚款三千元至一万元;个人同样接受警告并罚款。

第三十九条,针对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未经审核或不合格的情况,将进行罚款,严重者可能停产停业。第四十条强调了对违规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消防设施未改正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对专业消防单位的违规行为,如选用未经备案的消防产品、维修保养不力等,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时可能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针对机关、企业等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火灾隐患未整改以及火灾事故的责任处罚都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分别处理违反消防法规的行政责任和对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诉途径。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则规定了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及其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