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2021司法考试题库: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9-23

一、试题精讲

1.中学生小张课间打篮球时被同学小黄撞断锁骨,小张诉请中学和小黄赔偿1.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2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且原告花费1.3万余元治疗后尚未完全康复,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各补偿3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2/一/12.单选)

A.法院对被告实施了法律制裁

B.法院对被告采取了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措施

C.法院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在于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

D.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不是因为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考点】归责与免责;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难度】★★★

【答案】C。 解析: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本题中,法院的裁决是依据公平原则作出的,这表明法院并未认定被告违法,故没有对被告实施法律制裁。A项错误,不当选。

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不诉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协议免责是指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在这些场合,责任人应当向或主要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责任,法律将追究责任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和有关当事人。本案中没有出现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情形。B项错误,不当选。

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本题中,法院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是对案件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证成。C项正确,当选。

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在我国,归责的原则主要有: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在本案中,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是考虑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考虑了小张的行为与小黄的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2.下列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2014/一/91.不定项)

A.方某因无医师资格开设诊所被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B.王某通话时,其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可选择以侵权或违约为由追究手机制造商法律责任

C.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D.戴某用10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

【考点】法律责任的竞合

【难度】★★★

【答案】D。 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之一是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若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A选项中,方某同时可以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C选项中,林某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A、C两项中的情形均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A、C两项错误,不当选。

B项中王某因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根据司法部当年的答案,同一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但王某在两者中只能择一予以追究,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者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向制造商追究违约责任,本题存在一定程度瑕疵。B项错误,不当选。

D项中的情形属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戴某的行为既构成诈骗罪,又构成使用假币罪,按照刑法规定,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因此属于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判断是否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与法律是否已经规定了如何处理没有关系,只看是否会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司法部答案BD)。

二、知识点总结

1.法律责任的竞合:

(1)概念: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2)特点:①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②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③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④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2.法律责任的免除: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愿协议免责;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免责;自首、立功免责;人道主义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