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考试的重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2-03-27
  逐条解析《劳动合同法》重要考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考点: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即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要这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都受到本法的调整。可以说,本法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
  对于该条,司法考试的出题方向很有可能设置选项,让考生选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情形,此时,应当注意对"劳动关系"的理解。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 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通俗点说,就是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或者是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不是泛指一切劳动者在社会劳动时形成的所有的劳动关系,而仅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所在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据此,如果是保姆和雇主之间的合同,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是其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调整。)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考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与《劳动法》规定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比,多了公平、诚实信用两项。)
  第四条(考点:本条着重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应注意工会或职工的权利。)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考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用工之日起)
  第八条考点:此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约束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
  第十条考点: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考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考点:劳动合同分三类)
  第十三条 (考点:本条的规定非常重要,出题几率很大,劳动合同法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规定了第(一)种情形,其余情形系新增内容,一定要掌握。)
  第十七条(考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与劳动法规定相比,第(一)(二)(五)(七)和职业危害防护都是新增内容;删去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三项条款。尤其注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都是必备条款。)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考点:双方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产生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国家规定。)
  第十九条(考点:试用期的期限。考察的可能性较大。劳动法只规定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将之细化,主要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订立过长的试用期,以试用期未满为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利益。必须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考点:试用期的工资)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考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可以解除的情形,限制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任意性。)
  第二十二条(考点:培训,主要掌握违约金的支付情况。)
  第二十三条(考点:保密义务。本条要掌握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在竞业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考点: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和期限,即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期限为2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考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本条规定非常重要,据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考点: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考点: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考点: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报酬的支付)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考点:申请支付令。本条的规定可谓是从司法途径保护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值得关注!)
  第三十一条 (考点:加班,应付加班费。)
  第三十四条 (考点: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时,劳动合同的效力:有效,继受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本章是劳动合同法的核心,每一条都很重要!)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考点:劳动者解除合同。注意,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条件限制的,而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条件限制。)
  第三十八条(考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前6种情形下,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解除。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考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劳动法相比,多出了第(四)、(五),本条的情形无需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第四十条 (考点:本条的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如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二是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立即解除。)
  第四十一条(考点:2007年考过裁员的问题,但此时本法尚未实施。本条考点相当丰富,角度很多。主要有:一,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劳动法只规定了前两种情形,其余情形是本法的新增内容。二,裁员的程序。注意工会的参与。三,裁员时优先留用的人员。本条规定降低了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同时也放宽了单位裁员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 (考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注意的是,如有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40、41条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依据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时,须劳动者本人有过错。)
  第四十三条(考点:工会的职权。)
  第四十四条(考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考点: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延续。)
  第四十六条(考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本条非常重要。)
  第四十七条(考点: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第四十八条 (考点:赔偿金。这里应注意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区别。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是在正常的情形下,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当支付的;赔偿金是不正常的情形下,即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劳动者的。所以,赔偿金的数额比经济补偿的数额要多,按照第87条的规定,赔偿金为本条规定标准的2倍。)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考点:集体合同的订立,包括:可订立集体合同的事项,集体合同的通过。)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考点: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考点: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考点:集体合同的生效)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考点:集体合同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考点:注意此条规定的工会的权利,使工会可能成为诉讼的主体。)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考点: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五十八条(考点: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第五十九条(考点: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考点: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考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考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考点:劳务派遣的岗位)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考点:禁止劳务派遣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 (考点:非全日制工订立协议的特别规定,注意与全日制工相区别,非全日制工更加灵活。)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考点:不得约定试用期。注意归纳: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①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③非全日制工)
  第七十一条 考点: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任何一方、随时通知对方解除,而且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考点:工资标准、支付周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 第七十七条 (考点: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①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②申请仲裁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考点:工会的职权。本法涉及到的工会职权包括:监督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权、支持帮助权。)
  第八十一条(考点: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处理)
  第八十二条 (考点:对用人单位应订立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惩罚)
  第八十五条 (考点:加付赔偿金的情形)
  第八十六条(考点:劳动合同无效时,赔偿责任的承担---谁过错,谁承担。)
  第八十七条 (考点:支付赔偿金的标准--经济补偿的2倍)  
  第八十八条 (考点:对用人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 (考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考点: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考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注意,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单位或出资人。)
  第九十四条 考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