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的时候我就拒绝收货了,然后他就一直打电话发短信骚扰我,还说我的行为根据国家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三行规定,我要承担三倍或五倍的违约赔偿,以及七天的行政拘留,后果自负。我发现那个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三行跟本就和这个内容无关。对他这个一系列的做法,我置之不理的话我会负什么法律责任吗。另外我不想去警察局。望答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