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14年度产品销售收入4800万元,全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已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2014年4月税务机关检查有关账证,发现“管理费用”账户全年借方发生额1050 000元,其中“业务招待费”累计发生额360 000元,“研究开发费用”200 000元;“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反映违反防火安全罚款50000元;“财务费用”账户全年借方利息发生额160000元,其中:未完工程借款利息支出20 000元;“销售费用”明细账反映广告费支出1500 000元。要求计算该企业应补交企业所得税多少?
同样谢谢这位大哥!
追答为什么选他啊。是不是看上去有单位 比较正规啊!!!!他对利息为什么要调增没有解释清楚。因为借款费用规定未完工程借款利息 资本化进工程成本,不应进财务费用。所以调增!
追问大哥,真的不好意思,要不你回答这条,我提高悬赏..30财富值够吗?.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448376582769121460
销售收入×5‰=4800×5‰=24(万元),业务招待费×40%=36×40%=14.4(万元),所以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4万元
研发支出×50%=20×50%=10(万元),所以研发支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罚款全额调增,所以罚款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工程借款要全额调增所得税,所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销售收入×15%=240(万元),广告费支出150万元,所以广告费支出不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4-10+5+2+0=11.4(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考虑滞纳金)=11.4×25%=2.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