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2008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西安地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车辆用户、维修户的正当权益,保证车辆安全运行,提高社会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企业(含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行业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 开业条件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开业,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条件:

  (一)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标准要求,不得利用街道、公共场地停车和进行作业;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第三章 开业和歇业申报程序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履行下列手续后,方可开业:

  (一)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者,发给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二)持许可证及申请登记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变更维修项目,应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营业地址、企业名称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申请歇业,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缴回许可证和专用发票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四章 质量管理和监督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和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修理技术标准。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建立健全维修质量检验制度。车辆维修,应按规定签订维修合同。凡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和二级维护的车辆修竣出厂时,应向用户提供维修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第十一条 承接的维修车辆竣工出厂后,要有一定的保修期或保修里程,在保修期或保修里程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修者负责:

  (一)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总成修理的保修期为100日或保修里程20000公里;二级维护质量保修期为30日或保修里程5000公里;小修、一级维护及专项维修的保修期为10日或保修里程2000公里;

  (二)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保修期为80日或保修里程7000公里;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保修期为10日或保修里程800公里;

  (三)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保修期为60日或保修里程6000公里;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保修期为7日或保修里程700公里。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第十三条 不得承修报废车辆。因肇事而损坏的车辆,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定的、具有相应维修资格的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维修经营者应对驾驶员姓名、驾驶执照号码、车属单位、车号、维修部位等作出详细记录,连同车辆肇事证明材料一并存档备查。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当维修经营者与送修户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进行调解。技术分析所需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第五章 收费管理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工时单价标准计算维修作业工时及收取维修费用。应将工时费、材料费等分项计算,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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