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找有资质的鉴定人,对方当事人同意即可,假如对方当事人不同意,需要协商,或让法院指定有资格的鉴定人,并不是自己随便找人鉴定评估就会被法院承认的。现实情况中,一般法院都是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扩展资料
鉴定和评估的费用问题:
《诉讼费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6条规定的鉴定人、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这项费用应当由被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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