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投入,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统筹相关政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优化科技成果市场供给。

  鼓励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充分发挥企业科技人员、高技能人才的作用。第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建立股权、期权、绩效等激励制度。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指标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民营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科研人员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民营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立项、贷款、奖励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参与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活动,对军民融合科技合作项目、技术转移平台或者机构给予补助,加快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第十二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化队伍建设,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第十三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进行转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外,不需要审批或者备案。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财政主管部门不得因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核减该单位资金预算。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财务管理制度,通过转让、许可方式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计入事业收入,作价投资取得的股权红利和其他投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并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和统一会计核算。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税金、中介服务费等费用计入事业支出。第十四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

  采用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与合作方签订协议,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无形资产投资退出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第十五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上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价格。

  采用协议定价方式确定转化价格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当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参与协商,并于协议签订前,在本单位公示拟交易的科技成果名称和交易价格,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对协议定价拟交易的事项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当按照事先公开的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