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2004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地热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本市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本市地面以下地壳内岩石和流体中能被经济合理地开发出来的热能,包括蒸气型、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五种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系指流温在40℃(含40℃)以上的地下热水。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地热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与保护;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地热开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地热开发利用规划;
  (三)管理地热开发利用项目和地热井的布局、开发与回灌,核定地热年度开采指标,负责地热井打井审批和核发地热采矿许可证工作;
  (四)负责征收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参与地热资金的管理;
  (五)负责地热开发利用中实验和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
  (六)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热养热、滚动开发的方针。第六条 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各类地热井打井审批的程序是:
  (一)申请地热井打井,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地热井打井申请书;
  2.专业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3.比例尺为1:2000的井位平面位置图;
  4.其他相关文件。
  (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根据地热规划、可行性论证报告,作出是否批准地热井打井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下达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下达不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申办地热采矿许可证的程序是:
  (一)申请地热采矿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地热井完井报告;
  2.地热井竣工验收表;
  3.地热井抽水试验报告;
  4.地热井水质化验分析单;
  5.地热井测井资料;
  6.地热井施工监理报告;
  7.地热井泵站工艺流程图及说明;
  8.资源开发利用及回灌方案;
  9.其他相关材料。
  (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对申请材料和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现场进行核实,符合地热井打井批准通知书的,核发地热采矿许可证。第九条 为勘探目的及其他目的凿成的地热井,需要开采时,均须办理《地热采矿许可证》。
  用于地震等监测目的的地热井,可不办理《地热采矿许可证》,但须到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登记备案。第十条 承担开采地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地热钻井施工单位、地热工程监理单位,应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地热资源须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缴纳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其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制定。第十二条 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统一征收,按照取之于地热、用之于地热的原则,主要用于地热资源的管理、保护、科研立项、回灌试验、动态监测、综合利用、所需设备的更新维护、与开发利用地热有关项目的支出和对在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科学管理、节能降耗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与个人的奖励。第十三条 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签定无承付托收协议,按月缴纳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规定缴纳日期的,每逾期1天,加收应缴费用1%的滞纳金。第十四条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实行按计划开采地热资源的制度。
  (一)根据地热资源情况和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实际需要,每年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核定并下达年度开采指标。
  (二)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年度开采报表和本年度开采计划报送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三)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应按统一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有权对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的开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超计划开采部分加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