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三)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委员;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主任、局长;
  (五)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六)省管事业单位的院长、社长、主任;
  (七)省管本科院校的校长、院长;
  (八)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兽医师、总审计师;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副主任、副局长;
  (三)省管事业单位的副院长、副社长、副主任;
  (四)省管副厅、局级事业单位的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台长、副台长等;
  (五)省管本科院校的副校长、副院长,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院)长、副校(院)长;
  (六)省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省管国有企业厂长;
  (七)其他应由省人事厅任免的工作人员。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地区行政公署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行政公署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行政公署各委、办、局、处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处长、副处长,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三)行政公署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局级单位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
  (四)行政公署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
  (五)行政公署管理的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六)其他应由行政公署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六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局级单位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
  (四)市管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
  (五)市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六)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
  (二)县级市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县(市)管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
  (四)县(市)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五)其他应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八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
  (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区管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
  (四)区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五)其他应有区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第九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在任命文件下达后方可到职行使职权。未经行政任免的工作人员,不得到职或离职,不得对外公布。第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其主管部门或新任职单位在接到有关提名任免通知后,必须向同级人民政府呈送《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二份,新任职的须送近期免冠半身二寸照片一张。没有归口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企业单位,直接向人民政府呈送任免材料。第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分别颁发由省长、市长、专员、县(市)长、区长签署的《任命书》;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命的工作人员,颁发由省人事厅厅长签署的《任命书》;经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任命的行政工作人员,颁发由部门行政首长签署的《任命书》。第十二条 凡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职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机构后,再办理报请任命手续,并注明该机构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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