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保障计量器具准确可靠,保证计量数据真实有效。第四条 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计量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及开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公安、交通、建设、商务、卫生、计生、环保、工商、食品药监、安监、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计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技术和管理方法。第二章 计量检定、校准和计量器具管理第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量值传递、量值溯源和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并组织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作为统一量值的依据。

  从事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服务活动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其各项计量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考核合格。第七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技术机构使用的计量标准,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实行强制检定。

  本市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以及行政执法、司法鉴定等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实行强制检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修理后需要再次投入使用的,应当重新进行强制检定。第八条 任何单位未经授权,不得开展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或者向社会开展其他法律规定的检定、测试业务。

  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在取得合法资质后,向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区、县或者开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

  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内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由其主办者负责统一登记造册,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强制检定任务由区、县或者开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当地没有相应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其计量检定机构不具备相关能力的,由区、县或者开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依法承担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强制检定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统一编码制度。具体的统一编码管理办法由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强制检定标志由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强制检定标志。第十二条 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的计费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实行首次强制检定。经过首次强制检定的在用计费计量器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失准报废、到期轮换或者周期检定。

  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合格的计费计量器具,不得安装和使用。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合格的计费计量器具,其显示的数据不得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

  贸易结算用强制检定计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应当由与贸易双方没有隶属或者利益关系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安装的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费计量器具,应当实行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检定提供技术保证。

  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数据或检定证书。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四)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五)不按规定使用、伪造或冒用本市强制检定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