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政局08年关于个人开办养老院的政策法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09-01-08
  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社团(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应予优先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免征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免收城市人防建设资金。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交费标准。
  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盈利医疗机构。
  资助政策:城6区每张床位补贴3000元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对新建的社会福利机构城6区范围内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城6区范围外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在建成运营1年后分3年拨付。所需补贴资金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60%,市财政承担40%。
  对已运营的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奖励制度。每年年底由市民政局组织对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综合评比,设定3个奖励档次,以实际接收1人并住满1个月为1人次计算,按人次分别奖励50元、40元、30元。
  福利机构中的孤残人员 政府出资安排就业
  由教育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按有关规定免收杂费;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院校录取的孤儿,要免收学费、住宿费。
  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18岁以上的孤残人员,采取哪个区县送入,哪个区县负责安置就业的办法,直接推荐就业或由政府出资安排就业,并免费上岗前培训。

  ●贫困老人:政府出资购买无偿入户服务

  对贫困老人及其他需要帮助的老人,如空巢老人、单身老人、高龄老人等,可由政府出资购买社会公益岗位,尽可能地吸纳下岗职工,特别是“4050”人员,经过岗前培训,为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入户服务、送时服务等切实有效的服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