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案件中森林调查设计部门提供的蓄积数额是直接根据伐根和一元立木材积表测算出来的吗

大家好,我是黑龙江省伊春市一个基层检察院公诉科的检察人员,刚接手公诉业务,在我们林区,每年盗伐林木案件频发,最近接过来的两起盗伐案件中,森林调查设计部门提供的盗伐林木的蓄积明显小于木材检验队提供的同案原木的材积,这个情况好矛盾啊,我找森林调查设计部门来核实,他们解释说他们计算出来的蓄积全部是根据伐根直径再按“根径胸径材积便查表”推出来胸径,然后再根据“一元立木材积表”直接计算出来的数据乘以盗伐的株数,得出的结果就是蓄积了,我认为直接根据一元立木材积表测算出来的应该是材积,怎么会是蓄积,但我们这森调队的工作人员说蓄积就是材积,他们这种武断的说法我真有点不信,看网上解释说蓄积和材积完全是两个不同概念,但我又找不到什么官方的解释文件反驳他们,因为我总认为原木是实实在在放在那里的东西,木材检验队检实物不可能会出错,直觉认为还是森调队检的伐根出错了,毕竟他们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员,但他们这么算出来的真是蓄积了吗?希望懂林业调查设计的你帮助我解决我的困惑。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05
其实你只要记住立木材积也可以称为蓄积,原木材积就是造材以后木材的数量就行了,没必要在字眼上较真儿,换算公式就是原木材积=立木材积(蓄积、活立木蓄积)*出材率,林分的出材率没有超过100%的,而单株树木有可能超过100%,这也是及特殊情况才能发生。他们计算的立木材积明显小于原木检尺数量,最大的可能伐1、根数量不够;2、检尺不准,3、当事人没有全部交代盗伐现场。盗伐现场勘测出来的数据肯定是立木材积或者称蓄积。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