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史上中日所签订过的所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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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28
《南京条约》 (即《江宁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府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8月29日,由清政府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与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在南京签订,是关于结束鸦片战争的条约。主要内容有:(1)割香港岛给英国;(2)赔款2100万银元;(3)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 、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4)英商进口货物缴纳的关税税率,中国须同英国商定。它是英国的侵华战争――鸦片战争的结果。第二年,英国又强迫清政府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条约。英国从中取得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权。
  《望厦条约》1844年美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这个条约使美国享有英国在《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取得的除割地、赔款外的一切特权,同时还扩大了侵略利益。如美国兵船可任意到中国各通商港口“巡查贸易”;美国人有权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等。
  《黄埔条约》1844年冬,法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这个条约使法国享有美国在《望厦条约》中取得的一切特权,同时还规定,允许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场,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
  《天津条约》1858年,美俄两国公使随同英法联军舰队北上,抵达天津白河口外。英、法、美、俄四国公使分别照会清政府。英法两国向清政府提出侵略要求。美俄两国伪装中立,进行“调停”。英法联军夺取了大沽炮台。接着,他们占领天津,并扬言攻击北京。咸丰帝慌忙派人同侵略者议和。英法联军占领天津以后,俄、美、英、法四国于1858年先后强迫清政府分别签订了《天津条约》,主要内容有:外国公使进驻北京;增开牛庄、淡水、汉口、南京等10处为通商口岸;外国军舰和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外国人可以到中国内地游历、经商、传教;清政府赔偿英法两国军费各200万两白银,赔偿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天津条约》签订以后,英法联军陆续从大沽口撤退。 《 瑷珲条约》原称《中俄瑷珲和约》。1858年5月20,英法联军攻占大沽,天津告急,北京震动。22日,穆拉维约夫在两艘炮舰护送下来到瑷珲城内与清朝黑龙江将军奕山会晤、谈判。穆拉维约夫说他此来是为了“助华防英,”也是为了“保卫自己的领土。”“为了双方的利益,中俄必须沿黑龙江、乌苏里江划界。”奕山指出,两国边界已根据《尼布楚条约》“议定遵行,百数十年从无更改。今若照尔等所议,断难迁就允准。”这次谈判争论很激烈。散会前穆拉维约夫将俄方拟定的“条约草案”交给奕山,限第二天答复。这个草案的实质就是要撕毁中俄《尼布楚条约》,强占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地区。第二次谈判,中方代表爱绅泰断然拒绝俄方提出的无理要求,并将“条约草案”退给俄方代表彼罗夫斯基。由于俄方无理取闹,谈判无结果。穆拉维约夫急不可耐,再次亲自出马,以“最后通牒的方式”,“提出条约的最后文本”,强迫奕山签字,并恫吓说:“同中国人不能用和平方式进行谈判!”当夜俄国兵船鸣枪放炮。在沙俄的武力威胁之下,奕山终于屈服,被迫于28日与穆拉维约夫签订了《瑷珲城和约》,又称《瑷珲条约》
  《瑷珲条约》共3条。主要内容为: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60多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划归俄国,瑷珲对岸精奇哩江(今俄国结雅河)上游东南的一小块地区(后称江东六十四屯)保留中国方面的永久居住权和管辖权;乌苏里江以东的中国领土划为中俄共管;原属中国内河的黑龙江和乌苏里江只准中、俄两国船只航行。清政府当时没有批准《瑷珲条约》,还处分了奕山等人,但1860年订立《中俄北京条约》时认可了《瑷珲条约》。
  《瑷珲条约》使中国领土、主权蒙受重大损害,而俄国却从中获得巨大的领土利益和黑龙江、乌苏里江的航行权,以及通往太平洋的出海口。沙皇俄国将穆拉维约夫割占我国黑龙江地区的行动方式概括为一个侵略公式:“必须以实际占领地方的办法来支持俄国外交上的要求。”其后,俄国割占中国乌苏里江以东地区和中国西北大片领土,都是这样干的。《瑷珲条约》的签订,为沙俄进一步掠夺中国领土开了一个罪恶的先例。 《北京条约》原称《中英续增条约》。英法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不平等条约。1860年(咸丰十年),英法联军再度攻占天津,一路烧杀抢劫,进逼北京。咸丰帝让他的弟弟恭亲王奕�6�0担任议和大臣,留守北京,自己逃亡承德避暑山庄。接着,英法联军洗劫并焚毁了北京西郊举世闻名的皇家园林圆明园,占领了北京。10月24日清钦差大臣奕�6�0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北京签订《北京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这个条约除确认清政府承认《天津条约》有效外,又增加了扩大侵略的条款:(1)增开天津为商埠;(2)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3)准许华工出国;(4)对英法两国赔款各增至800万两白银。签约后,英国即表示扶助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革命,并支持洋务派奕�6�0当政。
  《马关条约》中国清政府和日本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签署的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亦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包括《讲和条约》十一款,《另约》三款,《议订专条》三款,以及《停战展期专条》两款,主要内容有:(1)割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2)赔偿日本军费白银二亿两;(3)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4)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开设工厂,产品运销中国内地免收内地税。《马关条约》的签署标志着中日甲午战争(第一次中日战争)的结束。中方代表为李鸿章和李经芳、日方代表为伊藤博文和陆奥宗光。
  《辛丑条约》即《辛丑议定书》或《辛丑各国和约》 19世纪末帝国主义列强激烈争夺和瓜分中国,造成中国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这种危机感促成了人们的觉醒,救亡图存成了当时最紧迫的要求。1898年资产阶级改良派的维新运动失败了,1900年又爆发了以农民为主体的轰轰烈烈的反帝爱国的义和团运动。义和团运动起自山东,迅速发展到直隶、天津、北京,引起帝国主义列强的恐慌。它们决定亲自出兵镇压义和团,英、美、日、俄、法、德、意、奥八国组织联军侵入中国,8月攻入北京。慈禧太后携带光绪皇帝及亲信臣从仓皇出逃西安。清王朝被迫向帝国主义求和。签订《辛丑条约》,主要内容有:(1)清政府赔偿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两;(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界内不许中国人居住,由各国派兵保护;(3)拆除北京至大沽的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4)惩办义和团运动中参加反帝斗争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反帝性质的组织,对反帝运动镇压不力的官吏,“即行革职,永不叙用”;(5)该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以上;(6)修订商约。清政府同意将各条约中通商行船的内容加以修订,以便利帝国主义扩大对中国的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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