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台机器赔偿900元 德邦已与消费者协商一致
4月份,市民董先生通过德邦快递给深圳的客户寄出4台垂直风机,运输过程中3台出现了破损。得知该情况后,董先生联系到德邦快递称自己保价了3000元,鉴于破损的程度要求德邦快递赔偿其1500元损失,而德邦方表示只能赔350元。6月24日,信网通过董先生了解到,近几天德邦快递已经与其取得联系,并表示重新对破损货物进行定损,最终给出的赔偿金额是900元。“快递公司说已经签收的那台机器,距离现在时间太久了,所以只能按照两台机器的价格,每台机器350元,再加上给我申请了200元的权限,这样一共900元。”
董先生告诉信网,德邦快递曾向他表示,900元是公司能申请的最高额度,无法再向上级部门申请。对于德邦给出的答复,董先生认为此事持续的时间已经很久,便同意对方给出的900元理赔方案。
货物定损标准按市场价格作为参考
一台机器理赔350元,还能再申请200元的权限赔偿,德邦快递是如何进行定损的?是否有相关的依据标准?带着疑问信网再次联系到德邦快递深圳理赔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货物的定损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而是按照市场价制定。“货物定损没有详细的标准,不同产品有不同的渠道和来源,客户不可能把机器中材料的价格百分之百给到我们,所以只能参考市场价去定。”该工作人员称,如果公司给出的定损价格,客户能接受就可以达成一致,如果不能接受则需要再次协商,让客户提供更详细的价值明细再进行沟通。
该工作人员告诉信网,对于董先生的货物,是按照两台机器的破损进行定损赔偿的,根据照片显示的外壳损伤,按照大概比例和市场价格进行参考,赔偿金额每台450元。“按照规定客户应在签收货物后48小时之内反馈损伤问题,但是董先生已经签收的那台机器拖的时间太久了,我们也核实了在派送的时候客户没有提出什么异议,外包装也没有明显损伤,加上时间又超了,我们就没办法处理了。”
寄丢未保价苹果手机 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全款赔偿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兴起,加之疫情原因影响,大众更加依赖于网上购物,而像董先生这样寄出货物在运输中破损、丢失的纠纷层出不穷,对于货物是否保价、保价了多少,不应是快递公司理赔的“唯一标准”,而应是消费者的一个“保险”。
信网获悉,2015年,某法院曾受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大学生小刘通过快递公司邮寄一部苹果手机给潍坊市的同学。当天,小刘将快递单和手机一并交于快递员杨某。次日,小刘接到同学打来的电话,表示快递送达的货物中没有手机,于是拒收快递。随后,小刘联系到快递公司,对方承认运输过程中手机已经丢失,但因货物寄出时小刘并未保价,所以快递公司只能赔偿500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刘将快递公司与快递员杨某一并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时,为证明自己寄出的货物为苹果手机,小刘提交了网上还款记录、购机发票、快递公司内部联系单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认为小刘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交寄的是苹果手机。故对于小刘提出的快递公司赔偿购机款,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快递公司赔偿人民币5288元。之后,快递公司提出了上诉,但因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货物未保价怎么赔偿?
货物在未保价的情况下丢失,快递公司为何应按手机全款进行赔偿?《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小刘与快递公司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面对快递运输中的种种纠纷,作为消费者应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建议,消费者应选择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齐全、合法的货运、快递公司并尽可能选择规模大、管理规范、市场口碑好的货运、快递公司。同时,要认真阅读快递单、货运单上的承诺及背面的合同约定,如发现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可要求进行修改或另选其他快递公司,避免自己的物品受损失后退赔困难。在现有快递收费模式的情况下,快递物品价值较高时,消费者应进行保价。如果未进行保价,那么就应当注意合同中对物品价值的约定。办理货物托运手续后,一定要保管好发票和收据等凭证,以备产生争议后维权有据。收到货物后要及时验货,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货物是否缺少,不管对方借故有多忙,千万不要先签字后验收。一旦发现货物有缺少、毁损情形,应立即向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采取当面拍照或在回执单上签署质量问题等形式保留证据。